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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放假试工试农试学试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 已达到教育矫正标准的劳教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试工、试农:
  (一)具备放假条件且在放假期间没有违法犯罪或违背社会公德问题;
  (二)有经过合法注册、党政组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有力的企事业单位接收,或农村基层组织健全、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居住村接收。
  第十条 违背社会公德的认定标准:社会上有关单位或公民向劳教所反映该劳教人员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已达到教育矫正标准的劳教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试学:
  (一)未满18周岁的劳教人员,或已满18周岁并且劳教前系在校生的;
  (二)有经过教育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学校接收;
  (三)家庭具备帮教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假、“三试”:
  (一)异地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三条 对劳教人员的放假、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三试”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三个月以上的“三试”由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劳教人员放假、“三试”审核批准程序:
  (一)劳教人员家属提出申请;
  (二)劳教所调查劳教人员家庭帮教条件、接收单位情况,签定帮教协议书、具保责任书,因参与“法轮功”非法活动被劳教的应征求区(县)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的意见;
  (三)劳教所管理科整理劳教人员放假、“三试”案卷;
  (四)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公布拟放假、“三试”劳教人员名单,通知劳教人员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对放假、“三试”提出异议的,劳教所应予调查核实,对名单公布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或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程序的,劳教所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和三个月以下的“三试”劳教人员出所手续。对予以三个月以上“三试”的,报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后,第一个月每星期放假一天,第二个月起每星期放假二天。每次放假由劳教所管理科统一安排。
  劳教所应当将放假劳教人员的名单,报局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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