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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放假试工试农试学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8日)废止

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放假试工试农试学试行办法
(2004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使劳教人员更好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教人员的放假、试工、试农、试学(以下简称“三试”)实行依法实施的原则,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全性原则。
  第三条 局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劳教人员放假、“三试”工作。
  第四条 劳教人员经教育改造达到教育矫正标准是放假、“三试”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劳教人员是否达到教育矫正标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审定:
  (一)劳教人员提出申请,写出个人总结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劳教人员班组、民管会评议;
  (三)负责教育矫治的干警对其各方面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四)心理咨询干警作出心理分析评估意见;
  (五)劳教人员大队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六)劳教所教育矫治工作小组进行考核,报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劳教所可聘请心理专业人员配合心理咨询干警工作。
  第七条 已达到教育矫正标准的劳教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法定节日、假日放假回家:
  (一)初次违法犯罪;
  (二)转化后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考察没有出现反复,且入所六个月以上;
  (三)受过减期奖励;
  (四)家庭具备帮教条件。
  第八条 家庭具备帮教条件是指:有父母(监护人)或配偶、子女,能够对其抚养(扶助、赡养)、教育、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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