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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长 郭良孝
2005年10月10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
《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
《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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