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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长 郭良孝
2005年10月10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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