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带头遵守所规纪律;
(二)不准弄虚作假、欺骗民警;
(三)不准拉帮结伙、称王称霸;
(四)不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
(五)不准打骂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物品;
(六)不准隐瞒劳教人员之间发生的问题,包庇坏人坏事;
(七)不准擅离岗位不负责任;
(八)不准擅自不参加集体学习、劳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应当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纪律被他人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三)擅自为劳教人员传递信件、通风报信的;
(四)各项教育学习活动结束时考试成绩低于本队平均分数的;
(五)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十七条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因违纪或考核或经民主评议不合格被撤销的,三个月内不得选用。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或被延长劳教期的,不得再次选用做班长、值班员。
第十八条 撤销班长、值班员,参照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大(中)队应当定期对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进行教育。每半年度组织民主管理委员会对班长、值班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对班长、值班员予以教育、批评处分。民主评议中赞成票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应予撤销。
第二十条 班长、值班员任期半年,任期届满后,应予调换。需再次选用,可以在其他岗位使用,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班长、值班员被批准选用后,按照局《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给予岗位加分。
第二十二条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佩戴统一制作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