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大(中)队选用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时,由责任班干警提名推荐,大(中)队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大(中)队干警研究决定。在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中赞成票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不得选用为班长、值班员。
第十条 大(中)队确定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人选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大(中)队填写《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附心理咨询档案,报管理科审核;
(二)管理科审核同意后,报所长或分管副所长审批;
(三)管理科将《使用审批表》交付大(中)队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队长或副大(中)队长应当对被选用人员进行谈话教育。被选用人员应写出保证书,在大(中)队劳教人员会上宣读。
第十二条 新收容劳教人员或入所教育班的班长,由干警临时指定,并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干警直接管理下,劳教人员班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班劳教人员遵守所规纪律;
(二)如实反映其他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
(三)协助干警组织本班学习、劳动、生活等事宜;
(四)协助干警落实互帮责任小组制度,保证本班劳教人员不离开干警指定的活动区域或互帮小组;
(五)带领本班劳教人员达到规范的要求;
(六)制止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干警报告;
(七)完成干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在干警直接管理下,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值班规定,维护同道或劳动现场秩序;
(二)对干警指定区域内的劳教人员,每半小时清查一次人数并向干警报告;
(三)对干警交待的重点人员,注意观察控制,及时向干警报告情况;
(四)如实反映其他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
(五)制止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干警报告;
(六)做好值班记录;
(七)完成干警交给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