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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教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0日)废止

北京市劳教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试行)
(京劳管〔2001〕1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管理处负责对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劳教所管理科负责本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班长包括自然班班长、集训队值班班长、大(中)队值班班长。

  第四条 值班员包括同道值班员、劳动现场值班员及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值班员。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选做班长、值班员: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

  (二)已与家属签定帮教协议;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四)靠拢政府,诚实可靠;

  (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六)心理测试结果属于正常值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教人员,不得选做班长、值班员:

  (一)曾被刑罚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有逃跑史或逾假史的;

  (三)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诈骗或伤害案情的。“法轮功”劳教人员不能做值班员。

  第七条 每半年度,劳教所管理科对拟选用为班长、值班员的劳教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大(中)队可以安排做为互帮责任组长。拟选用的人选由大(中)队推荐。

  第八条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一律从参加过劳教所管理科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挑选,已安排做为互帮责任组长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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