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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不得担任民管会委员。

  第八条 劳教人员民管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赞成票超过劳教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的,方可当选。

  第九条 民管会委员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大队干警提出候选人员名单;

  (二)劳教人员以班为单位对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大队全体劳教人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

  (四)由大队填写《使用民管会委员审批表》,报劳教所管理科审核,分管副所长批准。

  第十条 劳教人员当选民管会委员后,由管理科进行规章制度、所规纪律、民管会工作程序、民管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民管会委员。

  第十一条 民管会委员上任前,应当写出保证书,在全大队劳教人员大会上宣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民管会委员具有监督权,监督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工作以及监督劳教人员自觉遵守所规所纪情况;反映劳教人员对干警执法执纪的意见以及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民管会委员具有批评建议权,可以对大队、劳教所和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民管会委员具有言论免责权,在民管会会议上的发言、以书面形式或者单独向大队、劳教所领导及干警个人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不受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民管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所规所纪;

  (二)不得在劳教人员中散布不满言论或者反改造言论;

  (三)不得以行使监督权、批评建议权、言论免责权为由,影响管理秩序;

  (四)不得有其他危害所管秩序的言行。

  第十六条 大队应当建立民管会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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