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0日)废止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规定(试行)
(京劳管〔2001〕145号)
第一条 为增强劳教人员自我约束、自觉改造的意识,根据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民管会”在干警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民管会的主要任务是征求和反映劳教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干警领导下组织劳教人员进行学习宣传、纪律监督、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局管理处负责对民管会工作进行指导;劳教所管理科负责本所民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队设民管会,民管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大队长担任。
第六条 民管会设学习宣传、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生活卫生、伙食委员各一名,纪律监督委员若干名。每个劳教人员自然班设一名纪律监督委员。民管会主任可以指定由民管会委员为组长、若干名劳教人员组成民管小组,开展学习宣传、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生活卫生、伙食监督等工作。民管小组成员可以由民管会委员担任,也可以由不是民管会委员的劳教人员担任。
第七条 民管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
(二)服管服教,遵守所规纪律;
(三)靠拢政府,能反映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