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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劳教人员写出书面申请;
  (二)责任班干警审核提名;
  (三)提名劳教人员在大队全体劳教人员大会上进行演讲竞争;
  (四)大队全体劳教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赞成票不足60%的,不得选用为民管会委员;
  (五)大队干警研究决定。
  第九条 大队确定民管会委员的人选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大队填写《使用管会委员审批表》一式两份,附心理咨询档案,报管理科审核;
  (二)管理科同意后,报分管的所长或副所长审批;
  (三)管理科将《使用民管会委员审批表》交付大队执行。
  第十条 不设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封闭式管理大队,可以不设劳教人员民管会,由大队干警直接征求劳教人员的意见。劳教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民管会委员上任前,应当写出保证书,在大队全体劳教人员大会上宣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当选民管会委员后,每季度由管理科进行规章制度、所规纪律、民管会工作程序、民管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民管会委员。
  第十三条 民管会委员具有监督权,监督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工作以及监督劳教人员自觉遵守所规所纪情况;反映劳教人员对干警执法执纪的意见以及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民管会委员具有参与议事权,除法律、法规、上级规章、文件有明文规定的之外,大队制定涉及劳教人员利益的规定,应当组织民管会委员讨论,并征得民管会委员同意,对涉及劳教人员的奖励、惩处、晋(降)级等事项进行事前评议,对民管会委员提出的反对意见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民管会委员具有批评建议权,可以对大队、劳教所和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六条 民管会委员具言论免责权,在民管会会议上的发言、以书面形式或者单独向大队、劳教所领导及干警个人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不受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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