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劳发〔2006〕4号)
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劳教人员自我约束、自觉改造的意识,根据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民管会应当在干警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民管会的主要任务是征求和反映劳教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干警指导下组织劳教人员进行学习宣传、文体活动、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纪律监督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局管理处负责对民管会工作进行指导;劳教所管理科负责本所民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队设民管会,民管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大队长担任。
第六条 民管会设学习宣传、文体活动、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纪律监督委员各一名。
第七条 民管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
(二)遵守纪律,服管服教;
(三) 能反映真实情况;
(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五)具备完成公共事务的能力,;
(六)身体、心理健康。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不得担任民管会委员。
第八条 大队选用民管会委员应当采取本人自愿,大队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