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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6]3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鼓励和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企业层面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市商务局、市科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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