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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489号 2006年4月6日)


  你委《关于继续执行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06]2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28号),经研究,现就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六所学校举办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13号)的收费政策,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上述学费标准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申请报告,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报北京市教委审核;中央所属高校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属高校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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