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项目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建设实施方式;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八)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处室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环节。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进行公示。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公示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规划、土地、环保、交通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时,应当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