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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的意见
(内政字〔2006〕49号 2006年2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肩负着监督的职责,在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支持工会组织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2005年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的职责。工会组织依法进行的群众监督,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最直接、最经常、最全面、最有效的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我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研究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同级工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并支持工会组织参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共同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建立有关部门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要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政府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及劳动保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三方协商机制的内容。旗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就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及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沟通;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配合与协作,进一步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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