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得力班子,制定实施方案。为高质量地完成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加快工作步伐。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检查考评的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等。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其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地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水平。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6年5月份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不断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巩固取得的成效,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区深入、全面、规范、迅速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和阿拉善左旗、凉城县、乌兰浩特市、包头市青山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列为全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地区;将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列为全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单位。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开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同时,要将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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