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20号)要求,继续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职能职责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未开展工作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尽快拟定实施方案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实施方案已经批复的地区,要按照批复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接到批复文件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挂牌运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取消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八、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议考核、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情况交流的责任。各级编制、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合力。
(二)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要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