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2年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发现执法违法问题要认真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或者将现有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有相关规定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