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七是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等。各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已经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地区和部门要对以往评议考核的内容进行调整,确保评议考核内容符合《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四)完善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要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要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开通行政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根据分值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占适当比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各有关方面凡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一)追究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追究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三)追究方法。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被确定为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