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要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分解执法职权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3.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评议考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