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6〕15号 2006年2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30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总体要求,《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区自1996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还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权力交叉、重复现象;在行政执法机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执法监督还没有形成合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