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途转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四)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前后,经办金融机构要会同借款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贷款人基本情况、贷款结果分别予以公示,存档备查。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和高等院校各承担50%。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高等院校承担的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和高等院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5%予以补偿。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与经办金融机构结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经办金融机构。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的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盟市教育部门负责与经办金融机构结算,经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办金融机构。
第六章 财政贴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分别承担。自治区、盟市财政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财政贴息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由自治区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与高等院校结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经办金融机构。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的助学贷款贴息由盟市教育部门负责与经办金融机构结算,经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办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由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及时上报经办金融机构自治区级管理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自治区级管理机构按季汇总后,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汇总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申报表》,在季末前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汇总申报表》汇总后,报自治区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结算、备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经办银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申报表》由经办金融机构季末汇总,报自治区地税局核准后,办理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