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贷款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季、月偿还)。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罚息。
  如借款学生本人在校就读期间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境)、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高等院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经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
  (三)就读高等院校账户全称和资金账号;
  (四)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贷款应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等院校指定账户。其中基本生活费贷款,由学生到高等院校财务部门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贷款合同领取。如遇特殊情况,由借款人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同意,可直接领取生活费贷款的部分现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涉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内容的,应及时与经办金融机构办妥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