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指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
被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应尽量在学籍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帮助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被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
(二)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保证学生学习期间必要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
(三)信用良好,学习刻苦,生活简朴;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抵押条件;
(六)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信用或担保方式,如借款人是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一学期的基本生活费,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等院校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展期,是否展期、展期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 利息承担。学生在校期间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高等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