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见》第四条的工资待遇包括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津贴(不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金、补贴等收入。该条中的养老金补助不包括下岗、失业、身份置换、辞职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四)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困难帮扶金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申请,专款专用。
(五)《意见》确定的有关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落实渠道
(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意见》第一条规定退休时养老金加发部分,由工会组织给予身份认定,由各级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负责办理。
(二)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其荣誉津贴、困难帮扶金和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养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低收入补助,以及失业、身份置换后已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待遇,由其原所在单位的地方工会负责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并按月或按年发放,其中,在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局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困难帮扶金以及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养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低收入补助,由自治区总工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后发放。
(三)农牧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等,由其所在旗县(市、区)工会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并按月或按年发放。
(四)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发放办法。
附件: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范围
附件
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范围
受到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全国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 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单位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005年及以后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的人员(不含集体、特邀、列席代表,下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