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实用人才建设工程。
每年培养、选拔农村实用人才10万人。到2010年,全省农村实用人才由现在的50万人达到100万人。
二、振兴计划的具体措施
(一)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
省财政每年出资5000万元,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以下简称“振兴资金”),并鼓励社会、个人捐助,争取国外资助,进行国际合作,多方筹措资金振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省上的“振兴资金”要同各系统有关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捆绑使用,提高各类人才培养、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市、县也要按照省上的模式,建立相应资金,配套用于农村人才队伍振兴工程。每年每个设区市不低于500万元,每个县(市、区)不低于50万元。杨凌示范区根据省上振兴计划自行组织实施区内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公务员招录、“合同培养”形式招生纳入全省计划。“振兴资金”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助学贷款偿还、从医从教助学金和“三支”人员补贴、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资助、人才培养等支出,资金运行情况由人事、财政部门监督与检查,每年接受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全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费不得在资金中列支,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
清理代课人员,对不达标教师安排到下一级学校任教,腾出的岗位安排选派的师范专业本科生。对全省32533名代课人员,由教育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清理。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二年内离岗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教师资格的,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按照“谁聘用、谁清退、谁补偿、谁做工作”的原则予以清退。对已取得教师资格但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人员,由教育部门制定相应政策予以清退。同时,各县教育部门对县以下高中未达到本科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初中任教;对城镇和农村初中未达到大专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小学任教。
对招录选派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奖励。对到农村中学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与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毕业生(农村中学为一类本科院校师范毕业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市、县各负担50%,在各自资金中列支。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与县人事局和卫生局签订六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医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平均奖励3万元,标准及省、市、县配套比例由省上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确定,其资金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