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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黑价宏字〔2005〕251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大意义的认识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课题。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决定和精神,把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为物价工作服务于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省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增强开拓创新意识,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为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制定价格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和利用,结合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价格。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节约投资。

  (二)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会同省经委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高耗能企业用电,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在明年适当时候取消对居民生活用电的梯级优惠政策,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三)继续推进以计价方式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在发改、财政、技术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用水计量器具安装更新的基础上,利用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为契机,引入提价收入监管制度,努力筹措用水计量安装改造资金,采取成熟一批,改造一批的办法,力争2007年底前在13个市(地)级城市,2010年底前在其他县(市)级城市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的水价制度,对缺水严重城市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使主动节水成为一种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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