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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马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马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黑价联字〔2005〕84号)


宁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正式确定宁马公路征费标准的请示》(宁政呈[2005]57号)收悉。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4]136号文件规定,宁马公路马河至老松岭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已到期,鉴于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收费还贷的要求,并得到广大车主的认可,经研究,同意延长收费期限至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时你市可根据收费还贷情况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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