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黑教联[2005]4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1]54号)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和公寓运行的实际情况,并参照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住宿费标准,现对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化住宿条件的,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元;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00元。
二、本通知自2006级新生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