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桦川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黑价联字〔2005〕87号)
桦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桦川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桦政呈[2005]20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县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决定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桦川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