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黑价行字〔2005〕292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93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黑财综[2005]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保留和取消的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留以下专门面向煤炭生产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此之外,任何专门面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其它面向社会同时也涉及到煤炭生产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合法有效文件为准。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执行文件:省物价局 黑价行字[2004]51号
财政部 财综[2003]84号
(二)煤矿安全培训收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执行文件: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黑价联字[2003]67号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考务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执行文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4]37号
二、取消如下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收取。
(一)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
2、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3、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二)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
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费。
2、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