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常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黑价格字〔2005〕278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五常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哈价发[2005]81号)收悉。五常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1999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为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保障率而兴建的市区给水扩建工程等,致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亏损经营。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和五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该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和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60元;
二、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8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四、特种用水为每立方米5.50元。
你市供水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进一步扩大售水量、降低水损、提高供水保障率、加大水费收缴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效益。此次水价调整后,每年要从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10元,专项用于居民家中无水表或已淘汰报废水表的用户,在安装、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时的支出,为居民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和逐步实行国家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打下基础,具体操作方法请按照《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这部分资金要拨款到位,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五常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用水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