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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鸡西穆棱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鸡西穆棱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黑价联字〔2005〕92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穆棱河大桥通行费征收年限的函》(鸡政函[2005]127号)收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黑价联字[2002]24号文件规定,鸡西穆棱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已到。鉴于现行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桥贷款本息,经研究,同意穆棱河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延长收费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价联字[2002]2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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