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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
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价格字〔2005〕28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将药品降价的好处让利给患者,决定今后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以中标价(实际进价)为基础,最高加价率统一确定为15%,不再实行差别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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