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比赛。按运动员、教练员总奖金额的20%计奖。奖励对象为: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
(二)奥运会和全运会比赛。按运动员、教练员总奖金额的30%计奖。奖励对象为: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代表团团部人员(指全运会代表团)、体育局局机关及有关方面人员。
第九条 出征奖励
(一)奥运会:凡我省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及培养运动员的本省主教练分别奖励10000元。
(二)全运会:参加全运会决赛的全体人员,每人奖励1500元。
第十条 输送成绩奖励
各州(市)及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输送到省级运动队或国家队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取得前三名成绩的,给予运动员原输送单位“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按输送成绩奖标准(表2)执行。
第十一条 比赛结束后,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运动员、教练员成绩奖金申报表》,经省体育局审核,送省财政厅审定并核拨。
奥运会、全运会的成绩奖金于当年审批发放;年度和其他比赛成绩奖金于下一年财政预算下达后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省体育局审批,可酌情降低奖金数额的50%~70%,直至取消奖励;经确认评奖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责任人一律取消评奖资格,已发给个人的奖金全额追回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列奖项为省政府奖励。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比赛成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省体委、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于1999年2月23日和2000年8月21日联合印发的《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年度奖励实施办法》、《关于我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重奖暂行办法》、《关于我省运动员参加全运会奖励暂行办法》三个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各类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表1)及输送成绩奖(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