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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二)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前三名;奥运会取得第四名至第八名,又属我国历史最好成绩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年度比赛的奖励范围为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全国冠军赛设总决赛、总排名(含总积分)赛事的,按相应名次给予奖励;只设冠军赛分站赛的项目则以实际参赛站数(需参加2/3以上)中的最好名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同类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若同一运动员在同一全国冠军赛享受总决赛或总排名奖励,不能再享受分站名次奖励。
  (四)集体项目比赛成绩,按比赛规定报名人数每人给予一份奖励(该类比赛的非主力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
  (五)我省输送到解放军队参加全运会,按全运会规程实行双计分计入我省代表团成绩的运动员,获得奖牌按本奖励办法执行;二人以上项目(只计分不计牌)按运动员个人实际得分,按每分2000元给予奖励。
  (六)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不含非奥项目),每破、创、超一项世界纪录(该纪录须得国际单项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认可),除按所获名次奖励外,再按该项比赛同名次(或比赛规程规定的名次)奖励标准增发一份奖励。
  (七)奥运会上获前三名,按应届全运会规程规定实际带入全运会代表团的成绩,按全运会标准再给予计发名次奖励。
  (八)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成绩,奖金累计计算。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含教练组)所培训的我省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的奖励参照表1执行,奖励标准为:
  1、重大国际性、区域性赛事(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按运动员个人奖励标准的1份计奖。
  2、全国性赛事:(第二条第二款所指赛事)单项按运动员个人奖励标准的1.5份计奖;团体项目按运动员个人奖励标准的2份计奖;集体项目按运动员个人奖励标准的3份计奖。
  (二)带入全运会的奥运会成绩,按全运会运动员个人奖励标准的1:1给予计奖。
  (三)教练员(含教练组)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多人或多项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的奖金累计计算。
  (四)教练员(含教练组)所培训的运动员破、创、超世界纪录的,参照第六条第六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条 相关人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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