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技术高峰,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省争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是指:
(一)国际重大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二)国内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部分项目的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者冠军赛系列赛的总排名、总积分,全国巡回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冠军)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与奖励挂钩的非奥运会、非全运会正式竞技比赛项目的全国锦标赛或者全国冠军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云南省参赛的体育系统省级运动队、体育院校运动队及社会办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比赛成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受奖励对象是:运动员、教练员、相关人员(含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代表团团部人员、体育局局机关及有关方面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
第五条 项目类别
指国际、国内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集体项目。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参加各类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按表1执行;全运会的比赛项目按同类奖励标准执行,其他赛事的非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的前六名,按同类赛事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