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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4]134号)规定,企业在建立年金制度时,必须持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的复函》,其缴费或计提数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修理费条件的,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应按规定办法扣除。
  五、个人投资者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个人独立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个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为适应“综合征管软件”上线运行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含州市级、省级汇总机构,下同)均由其向所在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年度申报和纳税反馈等手续。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年度申报、缴税期限统一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从2006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开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季度申报、缴税期限统一为季度终了后15日以内。“综合征管软件”中省局统一设置的申报、缴税期限由省局负责修改;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6年2月15日以前对“纳税人申报缴款期限单独设置”模块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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