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7号)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已于2006年1月4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4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民政福利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民政福利企业按下列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程序提出申请,报经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可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查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以及税法适用的原则,税务机关查出的以前年度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补征企业所得税的,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被查出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按优惠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