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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六、丰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繁荣农村文化事业
  (十五)丰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要把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把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普及科技和卫生知识等有机地融入基层文化活动中,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科技、卫生宣教活动。要重点培育和发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家庭文化、节庆日文化;重视和关心少儿、老年人和残疾人以及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使群众文化活动健康有效、丰富多彩、常年不断。
  (十六)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重点在基层,主要是农村。要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开展创建文化(体育)先进县、先进乡镇和“一县一特色”的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并将其纳入县域文化建设工作统筹安排。
  七、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管理。促进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十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作为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提升地方综合实力的重要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文化发展规律,坚定不移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认真解决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
  (十八)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既要冲破束缚、促进发展,又要牢牢掌握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大决策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对国有资产的配置控制权,确保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领导,确保引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十九)各级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建设、税务、国土、劳劝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问题、制定政策,积极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增强活力,共同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各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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