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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九)完善激励机制,调动积极因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办法,对优秀文艺产品和文化创新项目以及为云南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媒体的评价、监督作用,切实提高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绩效和水平。
  五、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活力
  (十)理顺关系,明确职能。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文化单位自主运行的原则,理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关系,赋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充分的自主权。要实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逐步取消其行政级别和管理职能,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协调下,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自主开展服务活动。
  (十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快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机制,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在定编、定责、定岗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按岗按需竞争择优上岗。可实行高职低聘或不聘的办法确定聘用关系,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十二)积极推行分配制度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逐步形成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基础上,采取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岗位责任与报酬挂钩,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付酬,使实际收入与工作实绩紧密结合,拉开分配档次。各级财政可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基本支出预算包干办法,促进其分配制度改革。
  (十三)转换机制,增强活力。要进一步改革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方式,提高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投入产出效益。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实现投入方式从“养人头”向“养事业”、“养项目”转变。在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前提下,加大事业性投入,实行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将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改变为成果采购总量核定。
  (十四)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改革成果。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可行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妥善解决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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