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点工程。为确保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要不断加快实施“文化基础设施两馆一站建设工程”、“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兴边富民文化建设工程”和“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等八项公益性文化建设重点工程。要按照填平补齐、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和不重建、不漏建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建成省博物馆、云南大剧院等省级重点项目和若干个州、市级公益文化事业重点项目;重点规划新建和改扩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70个,乡镇文化站800个;实施省级文物保护维修工程20项,博物馆文管所库房建设工程9项;规划建设行政村科技文化室(含妇女之家)8000个以上;创建特有民族文化保护区16个,特色文化保护区9个,省级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50个,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100个,为实现民族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扶持力度
  (六)整合财力资源,增加资金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入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应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近年来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和要求,保证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入的资金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要整合各级财力资源,多渠道筹措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基础上,省级每年筹措不低于5000万元的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县及县以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对纳入“十一五”规划的建设项目,省级将根据当地投入状况,给予项目建设补助或奖励资金。州、市级项目原则上由州、市政府自筹建设资金。省博物馆、云南大剧院等省级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审批并专项安排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全省公益性文化设施现状的调查研究,大力整合乡及乡以下公益性文化资产,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原有公益文化设施的作用。
  (七)放宽准入限制,拓宽筹资渠道。要进一步放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准入政策,积极支持和促进各种所有制性质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发展。鼓励集体、私营、个体兴办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允许境外资本开办公益性文化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国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试行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招标制度,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要通过逐步放宽准入,不断拓宽资金渠道,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良性投融资机制。
  (八)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资金投入、税收减免、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积极扶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和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同时,城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允许和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结合业务工作和群众需要,在坚持公益性文化服务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配套的经营性服务活动,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