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6]2号 2006年2月24日)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对提高群众素质,振奋民族精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群众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公益性文化事业呈现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整体发展不平衡,事业经费缺乏、设施数量不足、活动形式单一、资源利用率不高等困难和问题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还不相适应。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新形势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面临新的课题,肩负新的任务。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对加强新时期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省委七届七次全委会精神,促进全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加快民族文化大省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性质和范围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由国家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其主要内容涵盖公益性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体育事业等领域。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较高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由政府重点扶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