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办班收费前,应持有合法收费的文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分别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办班的办公经费、场地及教学设备租金、教师授课费用、实习实验、水电消耗及相关管理费用等。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算已经安排经费仍收取培训费的;
(二)依照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办班收费的;
(三)擅自将自愿参加的培训变为强制性培训进行收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培训办班收费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缩短培训课时的;
(六)不按规定收取培训资料费的;
(七)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的;
(八)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未使用规定票据或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九)培训办班收费未执行公示制度的;
(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办班隐瞒收费收入的;
(十一)擅自违反规定进行异地培训办班,借培训办班之名进行公款旅游的。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