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白行举办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举办的培训办班收费一律予以停办。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举办的培训办班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坚决予以纠正:
(一)已有经费来源的法定强制性办班,却仍另外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或者擅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擅自利用党政机关的名义举办的;
(四)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进行异地办班的;
(六)地方办班擅自超出培训区域和范围而面向其他地区招收学员的。
第八条 举办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培训和办学资格;
(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人员;
(四)有培训计划。
第九条 国家已规定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未规定的,要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级单位申报本级或全省性培训办班收费,应以委、办、厅、局级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批。
市(行署)级单位申报本级、下级或全市(行署)范围培训办班收费,由市(行署)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限定最高标准内核准,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二)申请培训办班收费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名称,培训收费理由、目的、对象、范围、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培训收费执行期限,培训收费收入解缴方式、预计年度培训收费金额,以及培训收费单位性质、人员、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体制等。(2)培训办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人数、课时数量、教师配备、培训场所等。
(三)申请培训办班收费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依据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