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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财综[2005]16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
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进行培训、办班、发证和收费的管理。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举办的自愿有偿培训办班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级纠风、工商、民政、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批培训办班收费项目遵循的原则:

  (一)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可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培训办班,全省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特定区域开展或由特定单位组织的培训办班,按照“谁收费、谁申报”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由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培训计划用行政事业经费对本单位及本系统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办班,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办班,以及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面向会员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培训办班,不在本办法审批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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