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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黑价格字[2006]11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呈[2006]1号)收悉。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在全省率先投入巨额资金解决了市区二次加压供水问题,致使成本上升,企业亏损经营。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国家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差价的有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0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00元。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7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90元;其中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

  五、特种用水中的大众洗浴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50元;高档洗浴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以城市供水为原料生产加工饮用水(纯净水)的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8.00元。其他特种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

  上述价格为终端水价,除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及污水处理费外,供水企业在水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为促进节约用水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科学计价方式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可根据条件采取成熟一批,改革一批,争取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规定和要求,你市应对已实行按月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用水基数按4立方米(含4立方米)掌握,基数以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2.00元/立方米);超过基数2立方米(含2立方米)以内部分的用水执行第二阶梯水价,即每立方米用水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1.00元;超过基数2立方米以上部分的用水执行第三阶梯水价,即每立方米用水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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