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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统计局《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统计局《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1号 2006年2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 [2005]43号),切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统计法》、《宁夏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坚持促进、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注重在统计工作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加快统计调查制度改革,在全区建立定期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核算制度,客观真实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加强统计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工商、税务、财政、银行、海关、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及时提供、报送统计部门所需的有关业务资料。
  四、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发布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数据和信息。
  改善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统计办法。凡依法履行国家统计调查法定义务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有权获得非保密性统计信息服务。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减轻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统计调查,防止重复统计,数出多门。任何部门或单位非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备案,不得非法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发放统计调查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对未经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非法调查无法定填报义务,有权拒绝报送并向统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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