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免除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免收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2004]201号”文件确定的“一费制”标准(含信息费、取暖费)共同负担。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68元,初中每生每年220元;县城:小学每生每年240元,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370元。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和年级,不安排信息技术教育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仍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宁财(教)发[2005]87号”文件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标准仍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宁财 (教)发[2005]111号”文件执行,补助范围为除原规定范围外,将川区农村学校中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困救助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学生和吊庄学校的困难家庭学生也一并纳入。补助资金以市县负担为主,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收杂费的同时,先落实自治区制订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共同负担。自治区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40元/生·年,初中 60元/生·年。以后年度根据中央逐步确定的基准定额进行调整。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停止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两免一补”政策及有关教育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宁财教发 [2005]798号)文件中对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公用经费“以奖代补”的政策。各市县(区)必须保证国拨生均公用经费足额兑现,尤其是城市学校免杂费后,市县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国拨公用经费,确保学校公用经费比改革前有所增加。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自治区将根据中央的相关政策,对各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别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保证农村中小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的顺利实施。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市县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安排已进入市县补助基数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全额安排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凡不按规定使用该项资金的市县,自治区将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