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宁政发[2006]16号 2006年1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贯彻落实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扎扎实实把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真正使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自治区财政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分担的各项保障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各项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