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或厅级科研项目2项。
4.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五万元以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三十万元以上;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五十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
(二)论文、论著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且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观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六名);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1项(三等奖2项)(前六名)。
2.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改项目;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前六名)。
3.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省级科研项目2项(前六名);或完成厅级科研项目2项(前三名)。
4.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十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五十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百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1次以上,或获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获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
(二)论文、论著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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